近日,廈門市委正式出台了《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意見》、《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和《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三份文件,為落實“兩個責任”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有章可依。
  《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意見》分為5部分22條,明確了黨委領導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員在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職責。即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一把手”要切實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為落實保障,《意見》還規定了落實主體責任的“五項制度”和加強組織領導的“四個強化”。
  《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分為6部分共17條,主要有嚴明黨的紀律、嚴格監督執紀、嚴肅查辦案件、嚴厲責任追究、深化制度保障等。《意見》對黨章賦予紀律檢查機關的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進行細化,明確了監督執紀和查辦案件的重點,以及實施責任追究和“一案雙查”的具體要求,確保紀檢監察機關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共5章29條,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實行責任追究的情形以及方式、啟動程序和結果運用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該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實施責任追究不受領導幹部的職務變化和任職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細則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需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降職使用的幹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廈門市紀委)  (原標題:廈門:責任追究不受職務變化和任職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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